
关于汽车申请报废,1997年《汽车报废标准》规定: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国务院六部委于一九九七年联合发布《汽车报废标准》规定:1、汽车行驶达30-50万公里,使用8-15年或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、技术状况无法修复;2、车型淘汰、已无配件来源;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15%的;经修复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;3、排污超标无法改善的车辆均应当强制报废。
报废流程如下:
1、办理机动车报废业务的车主请选择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,切勿私自拆解或交易车辆。
2、保留原号牌号码的,办理报废注销前,需将车辆相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。
3、机动车被监察机关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、抵押、属于被盗抢骗的,以及在抵押登记、质押备案期间的,不予办理注销登记。
4、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,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。